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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文化管理学会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全称“中国文化管理学会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简称“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英文名称:CHINA
NET CULTURE COMMITTEE,缩写:NCC。
第二条
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依法成立,由全国网络文化相关的(包括从事网络新闻与内容供应、网络虚拟社区、网络游戏开发与运营、电信与移动通讯运营商、增值内容提供商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委员会上级主管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推动和促进我国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提高我国网络文明程度,同时进行我国网络文化管理的课题研究,提供行业理论和信息数据,协助国家政策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我国网络文化管理方面的人才。本委员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委员会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 发展会员单位及理事单位,团结全国网络文化企业,制订行业自律的行规和行约,支持行业单位开发具有我国特色的优秀网络文化产品,创造公平竞争、协同发展的行业环境;
(二) 做好行业调查和数据统计工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的政策制定和行业监管工作提供行业理论和实际数据,提供起草网络文化行业的规划条例、技术标准的重要信息和依据;
(三) 围绕网络文化行业进行专业技术、发展方向、行业结构、行业管理的研究,承担有关网络文化发展的学术课题研究工作;
(四) 组织国内或国际范围内的网络文化、网络游戏等技术、产品、人才和各个方面的交流、协作、研讨、展览和展示活动;
(五) 进行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培养和培训“网络文化管理工程师”等网络文化专业人才,组织实施行业标准化应用和考试,提高网络文化行业人员的整体水平,从而提高我国网络文明程度;
(六) 配合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网络文化产品的版权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委员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 团体会员: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各地、各类网络文化相关委员会。
(二) 单位会员:凡从事网络文化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三) 个人会员:热心于网络文化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委员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
(三) 在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要求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 参加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行业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 优先取得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 对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 有参加和退出本委员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
(二) 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完成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四) 关心委员会工作,及时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调查研究资料;
(五) 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 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章程;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个人会员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人选。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在网络文化领域有影响的企业家和专家、学者,凡本人自愿,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聘为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的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不参加选举。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经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为推动开展业务活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全国各地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六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心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选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代表人。
第三十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主任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员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捐赠及赞助;
(四) 政府资助;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委员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委员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终止决议及其财产、债权、债务清理文件等资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网络文化专业委员会徽为红色圆形,上面一个白色英文小写字母e,外镶白边。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严格按照民政部印发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撰写,并书面征求理事意见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2005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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